大灣區標準合約是國家網信辦與香港創新科技及工業局依2023年6月簽署的跨境資料流動合作備忘錄,於2023年12月13日共同公布的合約範本及實施指引。它讓大灣區九個內地城市(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及肇慶)的個人信息處理者與香港接收方,依《個人信息保護法》第38條合法傳輸資料;同一範本亦涵蓋由香港傳往該等城市。
與全國標準合約有何分別
全國標準合約僅適用於低於特定數量門檻的傳輸,超過門檻須作安全評估。大灣區合約沒有數量門檻,因此客戶眾多的銀行或保險公司亦可使用。但它不適用於主管機關通知或公布為重要數據的個人信息,亦不可把按合約收到的資料轉交大灣區以外人士。影響評估較全國途徑簡化。合約自生效(簽署)日起十個工作天內備案:內地一方向廣東省網信部門,香港一方向數字政策辦公室,而非私隱專員公署。計劃自2023年12月先向銀行、信貸資料及醫療業開放,並自2024年11月1日起開放予所有行業。
為何重要
對香港機構而言,這是不用在內地另設實體或進行安全評估,便可合法接收內地居民身份、公司及索償資料的實用途徑。
Fill Easy 如何協助
Fill Easy(南沙)位於廣州,是內地處理者;香港Fill Easy是備案號202500031下的接收方。客戶透過中國跨境資料及中國電子身份核實,按該備案接收內地資料,毋須自行備案。詳見PIPL與大灣區標準合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