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 KYC 與反洗錢
香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訂定客戶盡職審查要求,各主管機關透過自己的指引執行;其中三個主管機關認可「智方便」。
客戶盡職審查:確認客戶身分、實際擁有人,以及兩者的佐證資料。
香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訂定客戶盡職審查要求,各主管機關透過自己的指引執行;其中三個主管機關認可「智方便」。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各業別公告(均於 2025 年六月 30 日修訂)要求相同的五項身分資料,並接受 Myinfo 作為可靠且獨立的來源。
新的聯邦反洗錢法及施行規則於 2025 年底生效,由中央銀行、資本市場管理局、DFSA(杜拜國際金融中心)和 FSRA(阿布達比全球市場)分別執行。
中國大陸的機構依據修訂後的《反洗錢法》及自 2026 年元月 1 日起生效的新盡職調查辦法,以政府官方來源查證客戶身分。
自 2027 年七月 10 日起,歐盟《反洗錢條例》建立統一規範,並由 AMLA 技術標準及 EBA 遠距客戶審查指引補充細節。
依法傳輸個人資訊,並了解企業營運所仰賴的廠商。
個人資訊只有透過《個人資訊保護法》(PIPL)允許的途徑才能移出中國大陸,例如適用於香港的粵港澳大灣區標準契約。
自 2025 年元月 17 日起,DORA 要求歐盟金融機構在簽約前評估資通訊服務提供者,並登錄每項契約安排。
NIS2 要求關鍵及重要實體確保供應鏈安全,包括其與直接供應商及服務提供者的關係。
強迫勞動與供應鏈盡職審查:確認供應商及其背後的相關人士。
依據 UFLPA,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推定特定貨物由強迫勞動製造,進口商須提出反證。
德國《供應鏈盡職調查法》要求大型企業分析自身營運與直接供應商的人權及環境風險。
自 2027 年十二月 14 日起,以強迫勞動製造的產品不得投放歐盟市場、在歐盟市場提供,或自歐盟市場出口。
歐盟《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指令》要求大型企業辨識並處理自身營運、子公司及業務夥伴涉及的人權與環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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