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個人資訊保護法(PIPL)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

自2021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國大陸個人資訊法律,規定將個人資訊傳送至大陸境外的合法途徑。

《個人信息保護法》於2021年11月1日施行,適用於處理中國內地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在某些情況下,境外針對該等人士的處理亦受規管。每項用途須有合法依據,處理敏感個人信息須取得單獨同意,較高風險的處理(包括向境外提供資料)須作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

跨境傳輸

第38條列出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的途徑:由國家網信辦組織的安全評估、按網信辦規則由專業機構進行的個人信息保護認證、與境外接收方簽訂網信辦制定的標準合約,或法律及網信辦訂明的其他條件。《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辦法》於2023年6月1日生效,要求在合約生效後十個工作天內,向省級網信部門備案已簽合約及影響評估。第39條要求告知個人接收方、用途及行使權利方式,並取得單獨同意。向大灣區內的香港傳送資料時,可使用較簡化的大灣區標準合約。

為何重要

香港機構為中國內地居民開戶,或接收載有內地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東姓名的申報文件,便是在接收來自內地的個人信息。若沒有已備案的傳輸途徑,內地發送方違規,而香港接收方亦無法向審計員證明資料如何送達。

Fill Easy 如何協助

Fill Easy(南沙)已為跨境個人信息傳輸備案標準合約(備案號202500031)。客戶透過中國跨境資料在香港按該備案接收內地資料;查核時取得當事人同意,客戶毋須自行備案。PIPL與大灣區標準合約頁面詳述相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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