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是以經營業務方式,為他人設立法團或其他法人、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法團董事或秘書、合夥人或類似職位、提供法團或合夥的註冊辦事處、營業或通訊地址,或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明示信託受託人或代名股東的人。定義載於《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附表1。
自2018年3月1日起,條例第5A部規定TCSP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領牌;處長須信納申請人及其最終擁有人、合夥人及董事屬適當人選。無牌經營屬罪行,可處HK$100,000罰款及監禁六個月。銀行、以信託或公司服務作附帶業務的持牌法團、律師和會計專業人士因受其他制度監管而獲豁免。註冊處公布持牌人登記冊及紀律處分決定。
職責
持牌TCSP須按附表2進行客戶盡職調查、保存紀錄、申報擁有權及管理層變動,並遵循註冊處指引。已公布的紀律個案多涉及盡職調查不足:只憑副本核實客戶、未識別實質受益人,或沒有資金來源證據。
Fill Easy 如何協助
公司秘書及TCSP可透過CorpVerify,為客戶訂購香港公司資料概要及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查冊等登記紀錄;亦可在續牌前透過監察與資料補正重新查核整個客戶組合。法律及專業服務頁面說明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