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3月1日起生效的《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2部第2A分部(第653A條及其後條文),規定每間在香港成立的公司均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上市公司除外。重要控制人可為個人或持股鏈中的法人實體:持有超過25%的已發行股份或表決權、有權委任或罷免過半數董事,或以其他方式對公司施加重大影響或控制。
公司須採取合理步驟識別重要控制人,向其發出通知,確認資料後七天內把詳情記入登記冊,並保持資料更新。公司亦須委任指定代表協助執法機關查閱登記冊;代表可以是在香港居住的成員、董事或僱員,或持牌的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律師或會計專業人士。
誰可以查閱
登記冊存放於註冊辦事處或已通知公司註冊處的另一個香港地點。它毋須提交註冊處,亦不向公眾開放。執法人員可要求查閱;註冊處指引所列機關包括公司註冊處、金管局、證監會、保監局、警務處、廉政公署、海關、入境處及稅務局。登記冊上列為重要控制人的人士亦可查閱。未備存登記冊屬刑事罪行,可處第4級罰款(HK$25,000),持續違規每日另罰HK$700。
Fill Easy 如何協助
核查香港公司的機構不能向註冊處訂購該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CorpVerify 會從註冊處公開的文件,例如周年申報表及公司成立表格,逐層追查持股至最終實質受益人;然後可把客戶自行備存的登記冊與查核結果對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