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實質受益人(UBO)

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最終實質受益人)

最終擁有或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在香港,包括持有超過25%股份或投票權,或具有最終控制權的人。

最終實質受益人是所有權鏈最末端的自然人。《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對法團的定義,包括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超過25%已發行股本或投票權,或對管理層行使最終控制權的人。合夥的測試是超過25%的資本、利潤或投票權。信託則包括在信託財產享有既得權益的受益人或受益人類別、財產授予人、受託人、保護人或執行人,以及任何最終控制信託的人。

門檻因地而異。中國內地的受益所有人規定(人民銀行與市場監管總局[2024]年第3號令)採用25%或以上。歐盟同樣採用25%或以上,間接持股須沿每條鏈相乘計算。阿聯酋聯邦規則亦為25%或以上。新加坡金管局通告並無固定數值,僅以超過25%作例子。本站的法規頁面分別說明各地規則。

為何重要

公司登記資料顯示的股東,很多本身也是公司。必須沿每一層追查,有時跨越中國內地、英屬維京群島及開曼群島的公司,直至找到自然人。香港公司須把資料保存在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但登記冊不向公眾開放。

Fill Easy 如何協助

任何 CorpVerify 訂單均可加入最終實質受益人追查。查詢會沿每層公司股東追蹤,包括中國內地多層架構和離岸控股公司;結果摘要列明實質受益人,並附上登記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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