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PIPL)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自2021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国内地个人信息法律,规定将个人信息传送至中国内地境外的合法途径。

《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11月1日施行,适用于处理中国内地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在某些情况下,境外针对该等人士的处理亦受规管。每项用途须有合法依据,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须取得单独同意,较高风险的处理(包括向境外提供资料)须作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跨境传输

第38条列出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途径:由国家网信办组织的安全评估、按网信办规则由专业机构进行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与境外接收方签订网信办制定的标准合约,或法律及网信办订明的其他条件。《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于2023年6月1日生效,要求在合约生效后十个工作天内,向省级网信部门备案已签合约及影响评估。第39条要求告知个人接收方、用途及行使权利方式,并取得单独同意。向大湾区内的香港传送资料时,可使用较简化的大湾区标准合约。

为何重要

香港机构为中国内地居民开户,或接收载有内地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姓名的申报文件,便是在接收来自内地的个人信息。若没有已备案的传输途径,内地发送方违规,而香港接收方亦无法向审计员证明资料如何送达。

Fill Easy 如何协助

Fill Easy(南沙)已为跨境个人信息传输备案标准合约(备案号202500031)。客户透过中国跨境资料在香港按该备案接收内地资料;查核时取得当事人同意,客户毋须自行备案。PIPL与大湾区标准合约页面详述相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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