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打击洗钱条例》(AMLO)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

香港主要反洗钱法例,自2012年4月1日施行;附表2订定客户尽职调查及记录保存义务,并规范TCSP与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

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于2012年4月1日生效,对金融机构及指定非金融企业与专业人士订立客户尽职调查和纪录保存要求,并设立金钱服务经营者、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发牌制度。尽职调查和纪录保存载于附表2;执行监管的机关包括金管局、证监会、保监局、海关、公司注册处、香港律师会、香港会计师公会及地产代理监管局,各管其行业。

主要修订

2018年修订把尽职调查义务扩展至律师、会计师、地产代理及TCSP,并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TCSP发牌。2022年修订自2023年6月1日起生效,引入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把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纳入条例,并按FATF标准调整政治公众人物的处理,对本地及前任政治公众人物采取风险为本做法。

附表2要求

须从可靠独立来源识别及核实客户和其实益拥有人,了解业务关系目的、持续监察,在高风险情况下采取加强措施;依条件可倚赖中介人,并须保存纪录至少五年。各监管机构指引说明所属行业如何履行。

Fill Easy 如何协助

附表2容许使用政府机关或认可数码身份识别系统提供的核实资料;GovVerify 回传此类资料。CorpVerify 则提供独立登记纪录。详见香港KYC与反洗钱页面,了解每项职责所需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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