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是以经营业务方式,为他人设立法团或其他法人、担任或安排他人担任法团董事或秘书、合伙人或类似职位、提供法团或合伙的注册办事处、营业或通讯地址,或担任或安排他人担任明示信托受托人或代名股东的人。定义载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附表1。
自2018年3月1日起,条例第5A部规定TCSP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领牌;处长须信纳申请人及其最终拥有人、合伙人及董事属适当人选。无牌经营属罪行,可处HK$100,000罚款及监禁六个月。银行、以信托或公司服务作附带业务的持牌法团、律师和会计专业人士因受其他制度监管而获豁免。注册处公布持牌人登记册及纪律处分决定。
职责
持牌TCSP须按附表2进行客户尽职调查、保存纪录、申报拥有权及管理层变动,并遵循注册处指引。已公布的纪律个案多涉及尽职调查不足:只凭副本核实客户、未识别实益拥有人,或没有资金来源证据。
Fill Easy 如何协助
公司秘书及TCSP可透过CorpVerify,为客户订购香港公司资料概要及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查册等登记纪录;亦可在续牌前透过监察与资料补正重新查核整个客户组合。法律及专业服务页面说明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