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3月1日起生效的《公司条例》(第622章)第12部第2A分部(第653A条及其后条文),规定每间在香港成立的公司均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上市公司除外。重要控制人可为个人或持股链中的法人实体:持有超过25%的已发行股份或表决权、有权委任或罢免过半数董事,或以其他方式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或控制。
公司须采取合理步骤识别重要控制人,向其发出通知,确认资料后七天内把详情记入登记册,并保持资料更新。公司亦须委任指定代表协助执法机关查阅登记册;代表可以是在香港居住的成员、董事或雇员,或持牌的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律师或会计专业人士。
谁可以查阅
登记册存放于注册办事处或已通知公司注册处的另一个香港地点。它毋须提交注册处,亦不向公众开放。执法人员可要求查阅;注册处指引所列机关包括公司注册处、金管局、证监会、保监局、警务处、廉政公署、海关、入境处及税务局。登记册上列为重要控制人的人士亦可查阅。未备存登记册属刑事罪行,可处第4级罚款(HK$25,000),持续违规每日另罚HK$700。
Fill Easy 如何协助
核查香港公司的机构不能向注册处订购该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CorpVerify 会从注册处公开的文件,例如周年申报表及公司成立表格,逐层追查持股至最终实益拥有人;然后可把客户自行备存的登记册与查核结果对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