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受益所有人(UBO)

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最终受益所有人)

最终拥有或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在香港,包括持有超过25%股份或投票权,或具有最终控制权的人。

最终受益所有人是所有权链最末端的自然人。《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对法团的定义,包括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超过25%已发行股本或投票权,或对管理层行使最终控制权的人。合伙的测试是超过25%的资本、利润或投票权。信托则包括在信托财产享有既得权益的受益人或受益人类别、财产授予人、受托人、保护人或执行人,以及任何最终控制信托的人。

门槛因地而异。中国内地的受益所有人规定(人民银行与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第3号令)采用25%或以上。欧盟同样采用25%或以上,间接持股须沿每条链相乘计算。阿联酋联邦规则亦为25%或以上。新加坡金管局通告并无固定数值,仅以超过25%作例子。本站的法规页面分别说明各地规则。

为何重要

公司登记资料显示的股东,很多本身也是公司。必须沿每一层追查,有时跨越中国内地、英属维京群岛及开曼群岛的公司,直至找到自然人。香港公司须把资料保存在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但登记册不向公众开放。

Fill Easy 如何协助

任何 CorpVerify 订单均可加入最终受益所有人追查。查询会沿每层公司股东追踪,包括中国内地多层架构和离岸控股公司;结果摘要列明受益所有人,并附上登记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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