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打擊洗錢條例》(AMLO)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

香港主要反洗錢法例,自2012年4月1日施行;附表2訂定客戶盡職調查及紀錄保存義務,並規範TCSP與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牌照。

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於2012年4月1日生效,對金融機構及指定非金融企業與專業人士訂立客戶盡職調查和紀錄保存要求,並設立金錢服務經營者、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及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發牌制度。盡職調查和紀錄保存載於附表2;執行監管的機關包括金管局、證監會、保監局、海關、公司註冊處、香港律師會、香港會計師公會及地產代理監管局,各管其行業。

主要修訂

2018年修訂把盡職調查義務擴展至律師、會計師、地產代理及TCSP,並自2018年3月1日起實施TCSP發牌。2022年修訂自2023年6月1日起生效,引入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把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納入條例,並按FATF標準調整政治公眾人物的處理,對本地及前任政治公眾人物採取風險為本做法。

附表2要求

須從可靠獨立來源識別及核實客戶和其實益擁有人,了解業務關係目的、持續監察,在高風險情況下採取加強措施;依條件可倚賴中介人,並須保存紀錄至少五年。各監管機構指引說明所屬行業如何履行。

Fill Easy 如何協助

附表2容許使用政府機關或認可數碼身份識別系統提供的核實資料;GovVerify 回傳此類資料。CorpVerify 則提供獨立登記紀錄。詳見香港KYC與反洗錢頁面,了解每項職責所需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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