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公眾人物(PEP)

Politically exposed person(政治公眾人物)

擔任重要公共職務的人及其家人、密切關係人;依香港《打擊洗錢條例》,外國政治公眾人物須接受加強盡職調查。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按職務界定政治公眾人物:國家或政府首長、高級政客、高級政府、司法或軍事官員、國營企業高級行政人員,或重要政黨幹部;其配偶、伴侶、子女、父母及密切關係人亦包括在內。自2023年6月1日起,條例區分在香港以外地方擔任職務的非香港 PEP 與香港 PEP,並承認國際組織的 PEP。中國內地官員現屬非香港 PEP。

處理方式有所不同。對外國 PEP,第10條要求加強盡職調查:在開始或延續關係前取得高級管理層批准,採取合理措施查明財富和資金來源,並加強持續監察。本地及國際組織 PEP 則按風險採取措施;金管局指引說明銀行如何判斷。已離任人士按剩餘風險處理。

為何重要

PEP 身份不是指控,而是提示該職務可能被用於貪污。機構接受客戶前須了解其財富來源。與 PEP 名單比對姓名只是第一步,檔案亦須記錄判斷結果。

Fill Easy 如何協助

GovVerify 可為四種身份方案加入反洗錢及制裁篩查,結果與政府確認的身份一同列入經簽署的審計紀錄。公司方面,CorpVerify 列出董事及已追查的擁有人,讓 PEP 篩查涵蓋相關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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