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大湾区标准合同跨境资料传输
说明各方、资料、目的及接收者,并将备案证据连接至实际资料流与后续查阅。
尽职审查报告可连同公司事实资料,将个人资讯跨境传送。因此,由中国内地传送董事姓名、股东资料及个人查核结果至香港时,须界定目的与接收者。
大湾区标准合同为大湾区九个内地城市与香港之间符合条件的资料流提供途径。澳门不在此合同通道之内。
选择途径前先描述资料流
各方、资料类别、目的及目的地决定拟议安排是否适用。资料清单亦须说明交付后谁能查阅,包括服务提供者及集团共用系统。
《个人信息保护法》(PIPL)为中国内地的合法处理、必要性、告知、适用同意及传输机制提供框架。香港接收方亦须履行《个人资料(私隐)条例》(PDPO)责任及合同约定义务。数字政策办公室负责香港备案程序;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PCPD)另有私隐规管职能。
传输方向及安排决定适用的现行程序和表格。
备案证据应如何连接
各方登记资料及代表人记录可证明由谁签署。资料清单及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说明处理方式与保障措施。已签署合同、所需承诺书、适用告知及同意证据,说明约定责任与对个人的法律依据。
备案申请及结果记录应与这些文件一并保存。它们应描述与实际系统及接收者地图一致的资料流。
安排变更时
新增资料类别、接收者或目的可能改变评估。视乎拟议用途,可能须补充告知、同意、影响评估或合同步骤。大湾区途径亦限制将已接收个人资讯提供到大湾区以外,因此在分发前查明后续查阅权很重要。
即使原接收方位于香港,大湾区通道以外的集团平台亦属跨境传输问题的一部分。在规划安排时绘制查阅地图,可及早看见这个问题。
Fill Easy 备案编号 202500031 支持其已记载范围内由中国内地向香港的传输。跨境产品及信任中心提供确认请求所涉及各方、资料类别、目的及目的地的背景。个人查核亦有自己的同意及受保护档案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