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大灣區標準合同跨境資料傳輸
說明各方、資料、目的及接收者,並將備案證據連接至實際資料流與後續查閱。
盡職審查報告可連同公司事實資料,將個人資訊跨境傳送。因此,由中國內地傳送董事姓名、股東資料及個人查核結果至香港時,須界定目的與接收者。
大灣區標準合同為大灣區九個內地城市與香港之間符合條件的資料流提供途徑。澳門不在此合同通道之內。
選擇途徑前先描述資料流
各方、資料類別、目的及目的地決定擬議安排是否適用。資料清單亦須說明交付後誰能查閱,包括服務提供者及集團共用系統。
《個人信息保護法》(PIPL)為中國內地的合法處理、必要性、告知、適用同意及傳輸機制提供框架。香港接收方亦須履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PDPO)責任及合同約定義務。數字政策辦公室負責香港備案程序;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PCPD)另有私隱規管職能。
傳輸方向及安排決定適用的現行程序和表格。
備案證據應如何連接
各方登記資料及代表人紀錄可證明由誰簽署。資料清單及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說明處理方式與保障措施。已簽署合同、所需承諾書、適用告知及同意證據,說明約定責任與對個人的法律依據。
備案申請及結果紀錄應與這些文件一併保存。它們應描述與實際系統及接收者地圖一致的資料流。
安排變更時
新增資料類別、接收者或目的可能改變評估。視乎擬議用途,可能須補充告知、同意、影響評估或合同步驟。大灣區途徑亦限制將已接收個人資訊提供到大灣區以外,因此在分發前查明後續查閱權很重要。
即使原接收方位於香港,大灣區通道以外的集團平台亦屬跨境傳輸問題的一部分。在規劃安排時繪製查閱地圖,可及早看見這個問題。
Fill Easy 備案編號 202500031 支持其已記載範圍內由中國內地向香港的傳輸。跨境產品及信任中心提供確認請求所涉及各方、資料類別、目的及目的地的背景。個人查核亦有自己的同意及受保護檔案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