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亞洲跨地區公司查冊

依各司法管轄區可取得的紀錄,追查客戶、公司股東及營運實體。

一個集團可透過香港公司銷售,由新加坡公司持有該香港公司,並在中國內地生產。每個實體在業務中有不同角色。有用的查冊請求應按這些角色追查,而不把集團各地點視為可互換的公司身分。

客戶是訂立協議的法人。公司股東屬於擁有權鏈;工廠及收款公司則屬於商業活動解釋,必要時須取得各自紀錄。

可取得的擁有權證據因地而異

司法管轄區擁有權查詢的有用起點
香港已申報成員資料;其後轉讓須查現行紀錄
新加坡Business Profile 及代名人或更深層股權的補充紀錄
馬來西亞Company Profile 及相關股東變更資料
日本及韓國公司保存的股東證據,連同商業登記紀錄
中國內地以中文名稱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比對公司與股東資料

地區指南詳述這些差異。司法管轄區資料列出主管機關、識別碼及來源。受限制的實益擁有人資料在各制度中有獨立查閱途徑。

日期連接不同國家的紀錄

現行股權圖可能包含兩地上一年度申報後才完成的出售。轉讓證據及現行持有人紀錄可解釋變更。目標是建立有文件支持的現時一致架構,同時保留各文件自身日期。

外國分公司增加另一層關係:本地登記指向成立地的總公司。總公司紀錄確立該法人的身分及管治。單靠分公司所在地無法確定擁有權證據在哪裏。

審查機構的要求

客戶的成立國家決定可取得公司證據的大部分內容。金融機構的司法管轄區、監管機關及服務則決定其客戶盡職審查義務。因此,香港銀行審查新加坡客戶時,須在香港要求下使用新加坡紀錄。

擁有權及身分紀錄亦可能包含個人資訊。明確目的與接收者有助確立適當處理及傳輸途徑,包括相關中國內地與香港大灣區適用範圍。

混合多地的訂單,應逐一列明每個實體的當地法定名稱、司法管轄區、識別碼、所需紀錄及個案參考編號。電郵訂購指南提供格式,讓回傳文件保持連結至同一擁有權或商業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