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亚洲跨地区公司查册
依各司法管辖区可取得的记录,追查客户、公司股东及营运实体。
一个集团可透过香港公司销售,由新加坡公司持有该香港公司,并在中国内地生产。每个实体在业务中有不同角色。有用的查册请求应按这些角色追查,而不把集团各地点视为可互换的公司身份。
客户是订立协议的法人。公司股东属于拥有权链;工厂及收款公司则属于商业活动解释,必要时须取得各自记录。
可取得的拥有权证据因地而异
| 司法管辖区 | 拥有权查询的有用起点 |
|---|---|
| 香港 | 已申报成员资料;其后转让须查现行记录 |
| 新加坡 | Business Profile 及代名人或更深层股权的补充记录 |
| 马来西亚 | Company Profile 及相关股东变更资料 |
| 日本及韩国 | 公司保存的股东证据,连同商业登记记录 |
| 中国内地 | 以中文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比对公司与股东资料 |
地区指南详述这些差异。司法管辖区资料列出主管机关、识别码及来源。受限制的实益拥有人资料在各制度中有独立查阅途径。
日期连接不同国家的记录
现行股权图可能包含两地上一年度申报后才完成的出售。转让证据及现行持有人记录可解释变更。目标是建立有文件支持的现时一致架构,同时保留各文件自身日期。
外国分公司增加另一层关系:本地登记指向成立地的总公司。总公司记录确立该法人的身份及治理。单靠分公司所在地无法确定拥有权证据在哪里。
审查机构的要求
客户的成立国家决定可取得公司证据的大部分内容。金融机构的司法管辖区、监管机关及服务则决定其客户尽职审查义务。因此,香港银行审查新加坡客户时,须在香港要求下使用新加坡记录。
拥有权及身份记录亦可能包含个人资讯。明确目的与接收者有助确立适当处理及传输途径,包括相关中国内地与香港大湾区适用范围。
混合多地的订单,应逐一列明每个实体的当地法定名称、司法管辖区、识别码、所需记录及个案参考编号。电邮订购指南提供格式,让回传文件保持连结至同一拥有权或商业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