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追查香港公司的實益擁有權
合併經不同公司路徑持有的權益,為每一層關係保存證明紀錄,並在計算持股以外評估控制權。
兩名股東各持有 20%,最終可能指向同一名間接持有 40% 權益的個人。如果該人全資擁有這兩間公司股東,兩條路徑便應合併計入同一次擁有權計算。
因此,審查須沿着架構追查中間公司,而非孤立地評估每一項直接持股。
香港的判定準則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 2 對公司實益擁有人的定義,涉及個人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超過 25% 的已發行股本、控制超過 25% 的投票權,或對公司管理擁有最終控制權。金融機構須按適用指引識別這些個人,並採取合理措施核實其身分。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有獨立的公司透明度用途。受該制度規管的公司自行備存登記冊。循適當途徑取得的資料可與支持機構自身評估的證據一併使用,以解釋控制權。
建立可核對的關係圖
公司資料報告及周年申報表顯示各自日期的存檔情況。現時股東名冊及轉讓證據可解釋其後的持股變化。對尚未提交首份周年申報表的新公司,成立及配發股份紀錄可作為起點。
每間公司持有人都須追查其本身的註冊及擁有權紀錄。關係圖應列出各項權益及支持文件,並按適用方法合併多條持股路徑。投票權及其他控制權也須與持股計算一併評估。
代名人、信託及合約安排可能改變登記名稱所代表的實際關係。相關協議及聲明可說明背後安排。任何缺少紀錄的環節,都應明確標示為尚未獲證明的具體關係。
當擁有權鏈跨越國境
可取得的證據因司法管轄區而異。日本商業登記紀錄,以及英屬維爾京群島(BVI)或開曼群島的一般查冊,可能需要再由公司持有或代理認證的股東紀錄補足。檔案中應清楚記錄取得途徑及簽發人。
跨境擁有權範例展示同一條持股鏈如何涉及不同的申報門檻。持股計算、支持文件及控制權說明,可共同解釋為何須將所識別的個人納入審查;其身分證明則完成檔案的這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