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英屬維爾京群島與中國內地的股權鏈例子
實例說明相同的間接持股如何適用於不同的持股門檻及獨立控制權測試。
同一股權鏈在香港、英屬維爾京群島與中國內地,可能產生不同的實益擁有人申報結果。計算方法相同,但適用門檻及控制權測試各異。
以下簡單股權鏈顯示差異所在。
計算間接權益
假設一家香港客戶公司由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全資持有,後者又由中國內地母公司全資持有。三名個人分別持有母公司 60%、25% 及 15%。兩個中間層均為 100%,因此各人對香港客戶公司的間接權益仍是 60%、25% 及 15%。
如中間層持股較低,沿該路徑相乘百分比便會改變結果。亦須合併考慮同一個人的多條持股路徑。
採用相關測試
就本例純粹以持股計算,香港《打擊洗錢條例》採用超過 25%,中國內地實益擁有人申報採用 25% 或以上,而英屬維爾京群島申報制度包含 10% 門檻。
| 間接權益 | 香港《打擊洗錢條例》 | 中國內地申報 | 英屬維爾京群島申報 |
|---|---|---|---|
| 60% | 符合持股測試 | 達到門檻 | 達到門檻 |
| 25% | 單憑持股不符合 | 達到門檻 | 達到門檻 |
| 15% | 單憑持股不符合 | 單憑持股不符合 | 達到門檻 |
持有 25% 的人顯示臨界點:該持股符合中國內地申報門檻,但單憑股份未達香港持股測試。投票權或最終控制權仍可能使其落入適用評估。對 15% 持有人,亦須考慮超出經濟權益的相關控制權。
以紀錄支持每一層持股
香港成員紀錄及其後轉讓證明第一層。依授權途徑取得的英屬維爾京群島成員證據支持下一層,中國內地股東紀錄則說明母公司。公司識別碼、來源及日期須連結每份紀錄與圖表,讓計算可重現。
查閱資料遵循另一套規則。香港重大控制人登記冊由公司保存;英屬維爾京群島成員及實益擁有人紀錄有各自授權途徑;中國內地集中實益擁有人申報與公開股東資料分開。
應依實際來源標註公司或管理人的證據。最終檔案須按接收機構的規則列出權益、計算及控制權分析,並將個人身分核實連結至評估識別出的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