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与中国内地的股权链例子
实例说明相同的间接持股如何适用于不同的持股门槛及独立控制权测试。
同一股权链在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与中国内地,可能产生不同的实益拥有人申报结果。计算方法相同,但适用门槛及控制权测试各异。
以下简单股权链显示差异所在。
计算间接权益
假设一家香港客户公司由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全资持有,后者又由中国内地母公司全资持有。三名个人分别持有母公司 60%、25% 及 15%。两个中间层均为 100%,因此各人对香港客户公司的间接权益仍是 60%、25% 及 15%。
如中间层持股较低,沿该路径相乘百分比便会改变结果。亦须合并考虑同一个人的多条持股路径。
采用相关测试
就本例纯粹以持股计算,香港《打击洗钱条例》采用超过 25%,中国内地实益拥有人申报采用 25% 或以上,而英属维尔京群岛申报制度包含 10% 门槛。
| 间接权益 | 香港《打击洗钱条例》 | 中国内地申报 | 英属维尔京群岛申报 |
|---|---|---|---|
| 60% | 符合持股测试 | 达到门槛 | 达到门槛 |
| 25% | 单凭持股不符合 | 达到门槛 | 达到门槛 |
| 15% | 单凭持股不符合 | 单凭持股不符合 | 达到门槛 |
持有 25% 的人显示临界点:该持股符合中国内地申报门槛,但单凭股份未达香港持股测试。投票权或最终控制权仍可能使其落入适用评估。对 15% 持有人,亦须考虑超出经济权益的相关控制权。
以记录支持每一层持股
香港成员记录及其后转让证明第一层。依授权途径取得的英属维尔京群岛成员证据支持下一层,中国内地股东记录则说明母公司。公司识别码、来源及日期须连结每份记录与图表,让计算可重现。
查阅资料遵循另一套规则。香港重大控制人登记册由公司保存;英属维尔京群岛成员及实益拥有人记录有各自授权途径;中国内地集中实益拥有人申报与公开股东资料分开。
应依实际来源标注公司或管理人的证据。最终档案须按接收机构的规则列出权益、计算及控制权分析,并将个人身份核实连结至评估识别出的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