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司人壽保險客戶審查

根據新加坡 MAS 第 314 號通知,審查公司保單持有人、受益人紀錄及付款。

MAS 第 314 號通知適用於直接承保人壽保單的人壽保險公司,不適用於再保險。應取得公司保單持有人的註冊紀錄、業務資料,以及其代表的身分和權限。ACRA 指南說明新加坡公司可取得哪些紀錄。

公開樣本第一頁,顯示 UEN、公司名稱、狀態、註冊辦事處及業務活動。
ACRA:Business Profile。樣本日期為 2025 年 10 月 2 日,第 1 頁。查看原始 PDF (opens in a new tab)

查核保單持有人的擁有人

識別最終擁有或控制公司的個人,並採取合理措施核實其身分。對公司擁有權鏈的各層級使用股東紀錄;如投票權或委任權與持股不同,亦須查看控制權協議。應記錄任何適用的豁免,而非假定所有上市集團自動獲豁免。

投保建議書應列明受保人、保費付款人及保險利益收取人。如公司為董事投保,應取得公司對保障目的及該董事與業務關係的解釋。須調查無關第三方支付的保費。

新加坡人壽保險。公司保單持有人:公司身分、實益擁有人及投保權限。受保人:記錄保障對象及公司投保原因。保費付款人:記錄付款人,並取得第三方資金來源的解釋證據。受益人及其他收款人:在付款時按受益人規定查核;其他收款人按第 6.21 段查核。
Fill Easy · 公司人壽保險客戶盡職審查。

受益人及其他收款人

記錄指名受益人;如按類別指定,則記錄足以在付款到期時識別收款人的資料。付款時須按通知的規定核實受益人身分。

第 6.21 段亦要求在支付退保款項、退還保費或支付其他保單款項時,核實非客戶的收款人。如收款人已變更,應取得轉讓文件或付款授權;原有受益人指定可能已不足以解釋付款。

如收款人並非客戶,直接承保人壽保險公司須識別該收款人

MAS 第 314 號通知第 6.21 段 (opens in a new tab)

異常保費及退保

在業務關係存續期間,保持保單持有人的客戶盡職審查資料更新。按保險公司的風險及可疑交易程序,升級處理異常保費付款、保單轉讓及提早退保。

直接承保人壽保險公司須記錄篩查及評估結果。

MAS 第 314 號通知第 6.46 段 (opens in a new t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