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司人寿保险客户审核

根据新加坡 MAS 第 314 号通知,审核公司保单持有人、受益人记录及付款。

MAS 第 314 号通知适用于直接承保寿险保单的人寿保险公司,不适用于再保险。应获取公司保单持有人的注册记录、业务信息,以及其代表的身份和权限。ACRA 指南介绍新加坡公司可获取哪些记录。

公开样本第一页,显示 UEN、公司名称、状态、注册地址及经营活动。
ACRA:Business Profile。样本日期为 2025 年 10 月 2 日,第 1 页。查看原始 PDF (opens in a new tab)

核查保单持有人的所有人

识别最终拥有或控制公司的个人,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其身份。对公司所有权链的各层级使用股东记录;如果投票权或委任权与持股不同,还应查看控制权协议。应记录任何适用的豁免,而不能假定所有上市集团自动获得豁免。

投保申请书应列明被保险人、保费支付人和保险利益收取人。如果公司为董事投保,应取得公司对保障目的及该董事与业务关系的解释。须调查无关第三方支付的保费。

新加坡人寿保险。公司保单持有人:公司身份、实际受益所有人及投保权限。被保险人:记录保障对象和公司投保原因。保费支付人:记录支付人,并取得第三方资金来源的解释证据。受益人及其他收款人:在付款时按受益人规定核查;其他收款人按第 6.21 段核查。
Fill Easy · 公司人寿保险客户尽职调查。

受益人及其他收款人

记录指名受益人;如果按类别指定,则记录足以在付款到期时识别收款人的信息。付款时须按照通知的规定核实受益人身份。

第 6.21 段还要求在支付退保款、退还保费或支付其他保单款项时,核实非客户的收款人。如果收款人已变更,应获取转让文件或付款授权;原有受益人指定可能已不足以解释付款。

如果收款人不是客户,直接承保人寿保险公司须识别该收款人

MAS 第 314 号通知第 6.21 段 (opens in a new tab)

异常保费及退保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保持保单持有人的客户尽职调查信息更新。按照保险公司的风险和可疑交易程序,上报处理异常保费支付、保单转让及提前退保。

直接承保人寿保险公司须记录筛查和评估结果。

MAS 第 314 号通知第 6.46 段 (opens in a new t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