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公司銀行開戶
南非公司銀行開戶所需的 CIPC 紀錄、《金融情報中心法》擁有權查核及銀行風險管理計劃。
取得公司客戶的註冊紀錄、管治文件、地址及業務資料。CIPC 登記指南說明披露紀錄及已提交的公司資料。外國公司須使用其成立地的紀錄,並在適用時取得本地註冊資料。
依第 21B 條查核控制權
釐清擁有權及控制架構,然後識別實益擁有人,並採取合理措施核實其身分。第 21B 條依次查核具控制力的擁有權、其他控制方式及高級管理層後備選項。該條並非對每名公司客戶一律規定法定的 25% 準則;應依銀行已記錄的風險為本措施審查架構。
客戶的擁有權及控制架構。
《金融情報中心法》第 21B(1)(b) 條 (opens in a new tab)
取得相關公司持股層級的股東及控制權紀錄。核實代表客戶行事的人士及其權限,並保存開戶決議、授權文件或授權書。
資金與開戶決定
依第 21A 條,釐清業務關係的目的、性質及預期資金來源。在需要證明擬議交易時,取得相關買賣、投資或融資文件。按該法及銀行的風險管理與合規計劃,採取規定的加強措施及對顯要人物的措施,並處理制裁篩查結果。
如未能完成規定的客戶盡職審查,第 21E 條限制建立或繼續業務關係,並要求考慮依第 29 條作出報告。保存審查及決定的證據。
持續盡職審查與五年紀錄
依第 21C 條持續進行客戶盡職審查。第 23 條訂明紀錄保存要求,一般須自相關業務關係或交易事件起至少保存五年。
對業務關係持續進行盡職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