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群島:公司銀行開戶

開曼公司銀行開戶:10% 擁有權準則、公司提供的紀錄及獲授權簽署人。

取得成立證據、登記資料、章程文件及業務資料。開曼登記指南說明可取得的紀錄。如公開產品未提供最新擁有權資料,應向公司或其註冊辦事處索取。

適用開曼擁有權準則

對非上市公司,《反洗錢條例》的實質受益所有人定義包括最終擁有或控制 10% 或以上股份或投票權的個人,以及具有最終有效控制權的人士。取得相關中間層公司的紀錄及名義持有或投票協議。不可套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 25% 門檻。

該法律實體 10% 或以上的股份或投票權

《反洗錢條例》(2025 年修訂版)第 2 條:實質受益所有人定義 (opens in a new tab)

依條例識別及核實相關人士。使用章程、決議、授權文件或授權書核實代表人及其權限;查核指示是否須聯署。

核實聲稱代表客戶行事的人士已獲適當授權,並識別及核實該人士身分;

《反洗錢條例》(2025 年修訂版)第 12(1)(b) 條 (opens in a new tab)

開曼群島銀行公司帳戶。公司:成立地的註冊及治理紀錄。實質受益所有人:非上市公司採用 10% 或以上準則,並查核控制權。帳戶操作人:核實代表人並確認適當授權。
Fill Easy · 公司帳戶客戶盡職審查。

資金與審批

記錄帳戶用途、預期付款及資金來源。對控股或投資公司,取得證明擬議轉帳所需的認購、分派或貸款文件。按規定採取加強措施及相關政治公眾人物(PEP)審批,並處理制裁篩查結果。

依條例的核實時間條件,在允許活動前完成規定的核實。透過持續監控審查擁有人、名義持有人或帳戶操作人的變更。

第 31 條下的五年紀錄

第 31 條規定至少保存五年,並就業務關係及交易紀錄訂明相關的起算事件;應相應保存核實證據及其後重大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