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群島:公司銀行開戶
開曼公司銀行開戶:10% 擁有權準則、公司提供的紀錄及獲授權簽署人。
取得成立證據、登記資料、章程文件及業務資料。開曼登記指南說明可取得的紀錄。如公開產品未提供最新擁有權資料,應向公司或其註冊辦事處索取。
適用開曼擁有權準則
對非上市公司,《反洗錢規例》的實益擁有人定義包括最終擁有或控制 10% 或以上股份或投票權的個人,以及具有最終有效控制權的人士。取得相關中間層公司的紀錄及代名或投票協議。不可套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 25% 門檻。
該法律實體 10% 或以上的股份或投票權
《反洗錢規例》(2025 年修訂版)第 2 條:實益擁有人定義 (opens in a new tab)
依規例識別及核實相關人士。使用章程、決議、授權文件或授權書核實代表人及其權限;查核指示是否須聯署。
核實聲稱代表客戶行事的人士已獲適當授權,並識別及核實該人士身分;
《反洗錢規例》(2025 年修訂版)第 12(1)(b) 條 (opens in a new tab)
資金與審批
記錄帳戶用途、預期付款及資金來源。對控股或投資公司,取得證明擬議轉帳所需的認購、分派或貸款文件。按規定採取加強措施及相關政治人物(PEP)審批,並處理制裁篩查結果。
依規例的核實時間條件,在允許活動前完成規定的核實。透過持續監察審查擁有人、代名人或帳戶操作人的變更。
第 31 條下的五年紀錄
第 31 條規定至少保存五年,並就業務關係及交易紀錄訂明相關的起算事件;應相應保存核實證據及其後重大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