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爾蘭:公司銀行開戶
依《2010 年刑事司法法》及愛爾蘭中央銀行指引查核公司身分、擁有權及帳戶用途。
取得公司的登記名稱、編號、辦事處、董事及業務資料。使用CRO 公司資料摘錄及申報文件查核登記資料。海外客戶須提供成立地的註冊及擁有權紀錄。
查明擁有人與帳戶操作人
依《2010 年刑事司法法》(CJA 2010)第 33 條,識別實質受益所有人、採取合理措施核實其身分,並了解擁有權與控制架構。在規定情況下取得相關實質受益所有人登記資料,連同股東及控制權紀錄審查。記錄並調查來源之間的重大差異。
識別與客戶或服務相關的任何實質受益所有人;
愛爾蘭中央銀行(CBI)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指引第 5.2.2 節,解釋 CJA 2010 第 33(2)(b) 條 (opens in a new tab)
核實代表公司行事的人士及其權限。索取列明簽署人及聯署規則的銀行授權文件或公司決議。如受託人或名義持有人持股,應取得識別相關權利及各方的協議。
用途與較高風險個案
第 35 條要求了解業務關係的目的及預期性質。記錄預期收款、付款及資金來源;對另一實體代客戶收取收入等異常安排,取得所需合約或融資文件。
按規定採取加強措施及相關政治公眾人物(PEP)審批,處理制裁篩查結果,並在接納客戶前完成規定的核實。如獲准偏離一般核實時間,須記錄其依據。
監控與向 FIU 及稅務局報告
對照已記錄業務審查交易,並在擁有權或授權變更時更新證據。CBI 指引要求將符合條件的可疑情況同時報告愛爾蘭金融情報單位(FIU Ireland)及稅務專員署(Revenue Commissioners);限制查閱上報證據。
按洗錢及恐怖分子融資風險所合理要求的程度,監控與客戶的業務關係。
CBI 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指引第 5.3 節,解釋 CJA 2010 第 35(3) 條 (opens in a new ta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