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森堡:公司銀行開戶

盧森堡公司開戶:依反洗錢法查核 RCS 紀錄、擁有權及獲授權人士。

取得公司的登記資料、章程、經理或董事及業務資料。盧森堡登記指南說明 RCS 摘錄及 RESA 申報文件。海外客戶應使用成立地紀錄,適用時亦應取得本地分公司紀錄。

擁有權與控制權

《反洗錢法》第 3 條要求識別實益擁有人、採取合理核實措施,並了解擁有權及控制架構。對公司而言,持有 25% 加一股,或擁有權權益超過 25%,是該法的擁有權指標;亦須審查其他方式的控制權。

識別客戶並核實客戶身分

《2004 年 11 月 12 日反洗錢法》第 3(2)(a) 條 (opens in a new tab)

取得相關股東及控制權紀錄。只有在依法律條件窮盡其他方式後,才可採用高級管理人員後備選項,並記錄查詢過程及遇到的困難。已知有公司股東時,不能以專業董事的姓名代替追查其背後的擁有人。

核實代表公司行事的人士及其權限。取得帳戶授權書及任何轉授權文件,並查核章程與已登記代表規則有否要求聯署。

盧森堡銀行公司帳戶。公司:成立地的註冊及管治紀錄。實益擁有人:依法律的擁有權指標及控制權準則查核。帳戶操作人:核實操作人及公司授權文件。
Fill Easy · 公司帳戶客戶盡職審查。

活動與審批

記錄擬議帳戶用途、主要交易及資金來源。對控股公司,索取與預期付款相關的收購、分派或集團內融資文件。對較高風險的業務關係採取加強措施,包括適用的政治人物(PEP)審批及資金查詢。

完成客戶盡職審查與五年紀錄

除非適用獲准的時間例外,接納客戶前須完成規定的客戶盡職審查。監察交易,並在擁有權或授權變更時更新資料。《反洗錢法》訂有五年紀錄保存基準,業務關係紀錄與交易紀錄的起算事件各有不同。

持續盡職審查業務關係,包括審視該關係期間進行的交易

《2004 年 11 月 12 日反洗錢法》第 3(2)(d) 條 (opens in a new t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