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公司銀行開戶
依荷蘭《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法》(Wwft)使用 KVK 紀錄、UBO 查核及帳戶授權文件辦理公司開戶。
荷蘭公司應取得最新的KVK 商業登記摘錄,並在需要時取得章程文件。摘錄載有登記資料及獲授權代表人。外國實體應提供成立地紀錄;荷蘭分公司登記並不提供外國公司完整的擁有權架構。
擁有人與代表權
依 Wwft 識別最終實益擁有人(UBO),並採取合理措施核實其身分。在存取權限及適用義務允許時取得相關 UBO 登記資料;對尚未釐清的持股層級,另取股東及控制權文件。記錄不一致之處,不能把 UBO 登記冊當作唯一證據。
查核摘錄上的代表規則。如董事須聯署,應取得兩人簽署或有效轉授權。由僱員操作帳戶時,保存列明姓名與權限的授權文件。
帳戶目的與風險審查
記錄業務、預期付款、交易對手及資金來源。若公司收取客戶款項或代他人收款,應取得合約以確認其持有的資金屬於誰,以及轉付款項的依據。
荷蘭中央銀行(DNB)說明了以風險為本的客戶盡職審查、持續監察及較高風險業務關係的加強措施。處理政治人物(PEP)及制裁篩查結果,並在接納客戶前完成規定的核實,但 Wwft 准許的例外情況除外。
審查程度須配合特定類型客戶、業務關係、產品或交易所帶來的風險。
DNB 的 Wwft 指引 — 客戶盡職審查 (opens in a new tab)
向 FIU-NL 報告異常交易
監察活動,並更新已變更的擁有權、代表權或業務資料。荷蘭的報告義務涉及符合適用指標的異常交易,在相關情況下包括未遂交易;應向 FIU-NL 上報符合條件的個案,並保存分析紀錄。
必須向 FIU-the Netherlands 通報任何異常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