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森堡:公司银行开户

卢森堡公司开户:依反洗钱法核查 RCS 记录、拥有权及经授权人士。

取得公司的登记资料、章程、经理或董事及业务资料。卢森堡登记指南说明 RCS 摘录及 RESA 申报文件。海外客户应使用注册地记录,适用时亦应取得本地分公司记录。

拥有权与控制权

《反洗钱法》第 3 条要求识别受益所有人、采取合理核实措施,并了解拥有权及控制架构。对公司而言,持有 25% 加一股,或拥有权权益超过 25%,是该法的拥有权指标;亦须审查其他方式的控制权。

识别客户并核实客户身份

《2004 年 11 月 12 日反洗钱法》第 3(2)(a) 条 (opens in a new tab)

取得相关股东及控制权记录。只有在依法律条件穷尽其他方式后,才可采用高级管理人员后备选项,并记录查询过程及遇到的困难。已知有公司股东时,不能以专业董事的姓名代替追查其背后的拥有人。

核实代表公司行事的人士及其权限。取得账户授权书及任何委托授权文件,并核查章程与已登记代表规则有否要求共同签署。

卢森堡银行公司账户。公司:注册地的注册及治理记录。受益所有人:依法律的拥有权指标及控制权准则核查。账户操作人:核实操作人及公司授权文件。
Fill Easy · 公司账户客户尽职审查。

活动与审批

记录拟议的账户用途、主要交易及资金来源。对控股公司,索取与预期付款相关的收购、分派或集团内融资文件。对较高风险的业务关系采取加强措施,包括适用的政治公众人物(PEP)审批及资金查询。

完成客户尽职审查与五年记录

除非存在获准的核实时间例外,接纳客户前须完成规定的客户尽职审查。监测交易,并在拥有权或授权变更时更新资料。《反洗钱法》订有五年记录保存基准,业务关系记录与交易记录的起算事件各有不同。

持续尽职审查业务关系,包括审视该关系期间进行的交易

《2004 年 11 月 12 日反洗钱法》第 3(2)(d) 条 (opens in a new t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