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公司人壽保險客戶審查
臺灣人壽保險客戶審查中的公司保單持有人查核及受益人身分查證時點。
取得公司保單持有人的登記資料、章程文件及代表人權限。臺灣公司登記指南說明可取得的登記事項;如果登記資料未揭露相關所有人,應向公司取得股東名簿。
保單持有人的所有權
對公司人壽保險客戶,依第 3 條先查核持有超過 25% 股份或資本的控制性所有人,再查核其他方式的控制權,最後才採用高階管理人員後備標準。須記錄任何適用的豁免。某些非人壽或無須提存準備金的商品豁免,並非所有人壽保險的一般豁免。
查證獲授權代表的身分,並取得公司投保授權文件。記錄被保險人及保費支付人;若由第三方付款或保險給付權利已轉讓,還應取得佐證資料。
現在記錄受益人;給付時查證
對指名受益人,第 3 條要求記錄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或登記/設立日期。如果依類別或描述指定受益人,須取得足以在保險給付到期時識別收款人的資料。受益人的身分須在給付時查證。
在給付時查證受益人的身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3 條 (8)(3) (opens in a new tab)
在支付保險給付或相關解約款項前,應另行對人壽保單受益人及其實質受益所有人進行政治公眾人物(PEP)查核。較高風險案件須依保險公司的加強盡職審查程序呈報處理。
保障與受益人的變更
審查不尋常的保障額度增加、新的受益人指示、權利轉讓及公司所有權變更。應將修訂、查證結果及核准給付的理由與保單檔案一併保存。
金融機構應對業務關係進行持續盡職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