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公司銀行開戶

依臺灣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規定,查核公司紀錄、控制性權益及帳戶操作權限。

取得公司客戶的登記資料、章程、高階管理人員姓名、登記地址及主要營業地址。臺灣公司登記指南區分公司登記資料與商業登記紀錄。如果公開紀錄未提供所需的所有權詳情,應向公司取得股東名簿。

識別控制人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規定第 3 條以持有超過 25% 的股份或資本作為控制性所有權標準。如果未能識別個人,或所有權仍有疑問,應查核其他方式的控制權。只有前兩步都未能識別個人,才識別高階管理人員。上市公司或受監管機構的例外,須符合其列明條件才可採用。

法人超過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或資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3 條 7(1)(A) (opens in a new tab)

查證代表客戶行事者的身分及權限。取得帳戶授權文件、董事會決議或授權書,以及可接受的代表人身分證明。

臺灣銀行公司帳戶。公司:設立地的登記及治理紀錄。實質受益所有人:超過 25%,接著查核其他控制方式,最後才採用高階管理人員後備標準。帳戶操作人:查證代表人與帳戶授權文件。
Fill Easy · 公司帳戶客戶盡職審查。

開戶及持續審查

記錄帳戶用途、預期交易及資金來源。如果擬議活動需要進一步佐證,應取得契約或付款紀錄。第 4 條列出拒絕建立業務關係的理由,包括無法查證權限、拒絕提供身分證明,以及無法說明的異常情況。

除非符合延後查證的條件,否則應在開戶前完成客戶盡職審查。釐清政治公眾人物(PEP)及制裁篩查結果,並對較高風險客戶採取加強措施。

較高風險客戶的年度審查

第 5 條要求持續審查,並至少每年審查一次較高風險客戶。出現重大變更或對先前證據有疑問時,應重新檢視檔案,並保存更新後的所有權與授權文件。

金融機構應對業務關係進行持續盡職審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5 條 (2) (opens in a new t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