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司銀行開戶
按台灣金融機構反洗錢規例,查核公司紀錄、控制性權益及帳戶操作權限。
取得公司客戶的註冊資料、章程、高級管理人員姓名、註冊辦事處及主要營業地址。台灣公司登記指南區分公司登記資料與商業登記紀錄。如公開紀錄不足以顯示所需擁有權詳情,應向公司索取股東名單。
識別控制人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例第 3 條以持有超過 25% 的股份或資本作為控制性擁有權準則。如未能識別個人,或擁有權仍有疑問,須查核其他方式的控制權。只有前兩步均未能識別個人,才識別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或受規管機構例外須符合其列明條件才可採用。
法人超過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或資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反洗錢規例第 3 條 7(1)(A) (opens in a new tab)
核實代表客戶行事人士的身分及權限。索取帳戶授權文件、董事會決議或授權書,以及獲接受的代表人身分證明。
開戶及持續審查
記錄帳戶用途、預期交易及資金來源。如擬議活動需要進一步證實,應索取合約或付款紀錄。第 4 條列出拒絕建立業務關係的理由,包括無法核實權限、拒絕提供身分證明,以及無法解釋的異常情況。
除非符合延後核實的條件,否則應在開戶前完成客戶盡職審查。釐清政治人物(PEP)及制裁篩查結果,並對較高風險客戶採取加強措施。
較高風險客戶的每年審查
第 5 條要求持續審查,並至少每年審查較高風險客戶。出現重大變更或對先前證據有疑問時,須重新審視檔案,並保存更新後的擁有權及授權文件。
金融機構應對業務關係進行持續盡職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