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司人壽保險客戶審查
台灣人壽保險開戶審查中的公司保單持有人查核及受益人核實時間。
取得公司保單持有人的註冊資料、章程文件及代表人權限。台灣公司登記指南說明可取得的登記事項;如登記資料未披露相關擁有人,應向公司索取股東紀錄。
保單持有人的擁有權
對公司人壽保險客戶,按第 3 條先查核持有超過 25% 股份或資本的控制性擁有人,其後查核其他方式的控制權,最後才採用高級管理人員後備準則。須記錄任何適用的豁免。某些非人壽或無須提存準備金的產品豁免,並非所有人壽保險的一般豁免。
核實獲授權代表的身分,並取得公司投保授權文件。記錄受保人及保費付款人;如由第三方付款或保險利益已轉讓,亦應取得支持資料。
現時記錄受益人;付款時核實
對指名受益人,第 3 條要求記錄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或登記/註冊成立日期。如按類別或描述指定受益人,須取得足以在保險利益到期支付時識別收款人的資料。受益人的身分須在付款時核實。
在付款時核實受益人的身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反洗錢規例第 3 條 (8)(3) (opens in a new tab)
在支付保險利益或相關退保款項之前,應另行對人壽保單受益人及其實益擁有人進行政治人物(PEP)查核。較高風險個案須按保險公司的加強盡職審查程序升級處理。
保障及受益人的變更
審查不尋常的保障額增加、新的受益人指示、權利轉讓及公司擁有權變更。應將修訂、核實結果及批准付款的理由與保單檔案一併保存。
金融機構應對業務關係進行持續盡職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