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銀行公司開戶:客戶審查流程
香港銀行在開立公司帳戶前,如何審查公司、實益擁有人、帳戶操作人及預期交易活動。
香港銀行按《打擊洗錢條例》及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的規定,核實公司客戶、其實益擁有人及帳戶操作人。如屬海外公司,應從成立地取得公司紀錄;銀行適用的客戶盡職審查(CDD)規定仍以香港規定為準。
確認客戶及擬開立的帳戶
申請文件提供法定名稱、註冊資料、地址及業務描述。獨立公司紀錄支持核實身分、法律形式、現時存續狀態及管治權限。HKMA 指引第 4.3.6–4.3.7 段說明這些查核。
使用可靠且獨立來源提供的文件、數據或資料,識別客戶並核實其身分
HKMA《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2023 年 5 月)第 4.1.3(a) 段 (opens in a new tab)
香港公司登記指南說明公司資料報告及存檔文件;肯尼亞指南則說明 BRS 紀錄。若客戶是分行,應同時取得當地登記紀錄及總公司成立地的公司紀錄。

詢問公司預期收取及支付哪些款項,包括交易對手、金額、頻率及涉及國家。對需要核對的資料索取合約或發票,例如另一間公司代其收取客戶款項的安排。
識別擁有人及帳戶操作人
按 HKMA 指引第 4.4.6 及 4.4.9 段,公司實益擁有人準則涵蓋持有超過 25% 股份或投票權,以及對管理擁有最終控制權的人。銀行須識別相關個人,並採取合理措施核實其身分。若無人符合定義,則須識別相關高級管理人員,並採取合理措施核實其身分。
對公司的管理行使最終控制權
HKMA《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2023 年 5 月)第 4.4.6(a)(iii) 段 (opens in a new tab)
如股東是公司,應索取每間中間公司的擁有權紀錄,直至識別相關個人。使用註明日期的擁有權圖表記錄整條鏈;代名或投票協議則可證明股東紀錄沒有顯示的權利。
按第 4.5 段,須核實帳戶操作人的身分及權限。應索取董事會決議或轉授權文件,列明誰可發出指示及任何聯署要求。
認可機構應以適當書面證據(例如董事會決議或類似書面授權)核實每名獲授權代表客戶行事人士(PPTA)的權限。
HKMA《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2023 年 5 月)第 4.5.4 段 (opens in a new tab)
批准前釐清風險發現
篩查結果須有足夠資料區分申請人與同名人士。可能的制裁名單命中、政治人物(PEP)及負面報道各自帶來不同問題。應記錄如何解決每項重大發現,以及所需的升級處理。
高風險業務關係須進行加強盡職審查。對非香港政治人物客戶或實益擁有人,第 4.9.10 段要求高級管理層批准,並採取合理措施確立財富及資金來源。其他政治人物類別及卸任者各有其基於風險的規定。
核實一般應在建立業務關係之前或期間完成。第 4.7 段只在指定條件下容許延後核實:有效管理風險、避免妨礙正常業務,以及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完成。審批檔案應列出任何獲准例外及相關控制措施。如無法完成所需的客戶盡職審查,第 4.13.1 段規定視情況拒絕或終止業務關係;如有相關知悉或懷疑,須向聯合財富情報組(JFIU)報告。
持續審查與紀錄
應一併保存證據、風險評估、授權文件及審批決定。預期交易活動概況是交易監察的參考;擁有權或帳戶操作人變更時,須更新檔案相關部分。按第 5.3 段,高風險客戶至少每年接受一次客戶盡職審查。第 8 章列出紀錄保留要求。
所有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高的客戶,應最少每年檢討一次;如認可機構認為有需要,檢討可更頻密,以確保所保留的客戶盡職審查資料仍屬最新及相關。
HKMA《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2023 年 5 月)第 5.3 段 (opens in a new tab)
銀行申請亦涵蓋產品條款及稅務聲明。HKMA 的開戶常見問題 (opens in a new tab)解釋為何各銀行可能提出不同問題,並收集 FATCA 或稅務居民身分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