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公司銀行開戶

美國銀行客戶身分識別、25% 擁有權及控制人準則,以及 FinCEN 於 2026 年 2 月對重複開戶的寬免。

銀行的客戶身分識別計劃(CIP)收集公司名稱、實體地址及識別編號,並按其既定程序核實身分。應從成立所在州取得成立文件或官方登記紀錄;聯邦僱主識別號碼(EIN)識別納稅人,但不能取代公司身分核實。

使銀行能合理相信自己知道每名客戶的真實身分。

《美國聯邦法規彙編》第 31 編第 1020 部分 — 31 CFR 1020.220(a)(2) (opens in a new tab)

擁有人及一名控制人

對不獲豁免的法律實體客戶,客戶盡職審查(CDD)規則一般要求識別並核實每名直接或間接持有至少 25% 股權的個人,以及一名對管理該實體負有重大責任的個人。即使沒有擁有人達到 25%,仍須識別一名控制人。

取得實益擁有權聲明或同等資料,以及所需的身分資料。州公司查冊可能不顯示擁有人,因此需要時應索取股東紀錄及擁有權圖表,以識別相關個人。須記錄採用的任何客戶或帳戶豁免。

美國銀行公司帳戶。公司:成立地的註冊及管治紀錄。實益擁有人:至少 25% 的擁有權及一名控制人,但須考慮適用豁免。帳戶操作人:記錄獲授權簽署人及帳戶授權文件。
Fill Easy · 公司帳戶客戶盡職審查。

首個帳戶之後的其他帳戶

FinCEN 於 2026 年 2 月的命令,取消了現有客戶每次增設帳戶時自動重新識別及核實實益擁有人的要求。首個帳戶的要求仍然適用;如事實令先前資料受到質疑,或銀行基於風險的持續盡職審查要求更新資料,仍須重新查核。

帳戶授權及持續盡職審查

取得公司的帳戶操作人授權文件、預期付款活動及資金資料。釐清制裁問題,並在風險需要時加強審查。將 CIP 及 CDD 證據、授權文件及批准決定保存在帳戶檔案;其後得知相關變更時,須透過持續監察更新擁有權資料。

CIP 須訂立程序,處理銀行無法合理相信自己知道客戶真實身分的情況。

《美國聯邦法規彙編》第 31 編第 1020 部分 — 31 CFR 1020.220(a)(2)(iii) (opens in a new t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