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公司銀行開戶

美國銀行客戶身分識別、25% 所有權及控制人標準,以及 FinCEN 於 2026 年 2 月對重複開戶的寬免。

銀行的客戶身分識別計畫(CIP)蒐集公司名稱、實體地址及識別號碼,並依既定程序查證身分。應從設立所在州取得設立文件或官方登記紀錄;聯邦雇主識別號碼(EIN)識別納稅人,但不能取代公司身分查證。

使銀行能合理相信自己知道每位客戶的真實身分。

美國聯邦法規第 31 編第 1020 部分 — 31 CFR 1020.220(a)(2) (opens in a new tab)

所有人及一名控制人

對不符合豁免條件的法律實體客戶,客戶盡職審查(CDD)規則一般要求識別並查證每位直接或間接持有至少 25% 股權的個人,以及一位對管理該實體負有重大責任的個人。即使沒有所有人達到 25%,仍須識別一名控制人。

取得實質受益所有權聲明或同等資訊,以及所需的身分資料。州公司查詢可能不顯示所有人,因此必要時應取得股東紀錄與所有權結構圖,以識別相關個人。須記錄採用的任何客戶或帳戶豁免。

美國銀行公司帳戶。公司:設立地的登記及治理紀錄。實質受益所有人:至少 25% 的所有權及一名控制人,但須考慮適用豁免。帳戶操作人:記錄獲授權簽署人及帳戶授權文件。
Fill Easy · 公司帳戶客戶盡職審查。

首個帳戶之後的其他帳戶

FinCEN 於 2026 年 2 月的命令,取消現有客戶每次增設帳戶時自動重新識別與查證實質受益所有人的要求。首個帳戶的要求仍然適用;如果事實使先前資訊受到質疑,或銀行依風險訂定的持續盡職審查要求更新資訊,仍須重新查核。

帳戶授權及持續盡職審查

取得公司的帳戶操作人授權文件、預期付款活動及資金資訊。釐清制裁問題,並在風險需要時加強審查。將 CIP 與 CDD 證據、授權文件及核准決定保存在帳戶檔案;日後得知相關變更時,須透過持續監控更新所有權資訊。

CIP 須制定程序,以應對銀行無法合理相信自己知道客戶真實身分的情況。

美國聯邦法規第 31 編第 1020 部分 — 31 CFR 1020.220(a)(2)(iii) (opens in a new t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