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公司人壽保險客戶審查
依 2026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中國大陸客戶盡職調查辦法,查核保單持有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2026 年客戶盡職調查辦法》第 12 條要求人壽及其他投資類保險公司在訂立合約時識別並核實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並確認彼此關係。不可套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理賠階段流程,把所有受益人查核延後處理。
公司投保
取得公司的營業執照、登記資料及擁有權證據。中國大陸登記指南說明可取得的企業紀錄。依第 7 條識別實質受益所有人,並採取合理措施核實其身分。
核實代表人及其投保權限。董事會決議或書面授權應涵蓋投保,並列明日後可轉讓保單權益、解約或修改保單的人士。記錄被保險人的職務及公司投保原因。
保費、變更與付款
確認保費支付人及資金安排。如由另一集團公司付款,索取公司間協議或其他解釋付款的證據。處理前調查改由無關聯人士付款、提前解約或改由新收款人收款的情況。
识别并核实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身份
《客戶盡職調查辦法》(2026 年)第 12 條;中文原文 (opens in a new tab)
中文釋義: 識別並核實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身分。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对客户采取持续的尽职调查措施
《客戶盡職調查辦法》(2026 年)第 7(4) 條;中文原文 (opens in a new tab)
中文釋義: 在業務關係存續期間,持續進行客戶盡職審查。
對較高風險的公司受益人,第 21 條要求在給付時對其實質受益所有人作額外查核。在相關風險條文要求時,採取加強盡職審查及政治人物(PEP)措施,並將發現及審批保存在保單檔案中。
保存十年紀錄
第 42–44 條要求客戶身分及交易紀錄至少保存十年。連同原始投保建議書,保存受益人變更、權益轉讓及給付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