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島:公司銀行開戶
曼島銀行開戶所需的公司登記、資金來源及帳戶授權證據。
取得公司的註冊證據、章程、董事及業務資料。曼島登記指南區分依 1931 年及 2006 年法例成立的公司,以及可取得的申報文件。外國實體須提供成立地紀錄。
擁有權與授權文件
依《2019 年反洗錢及反恐融資守則》第 4 部分識別公司客戶及實質受益所有人,並核實相關身分。取得股東紀錄,以及解釋間接擁有權、名義持股及其他控制權的文件。不可用公司的註冊代理人代替其擁有人。
核實代表人及其權限。索取涵蓋帳戶的決議或授權書,並保存簽署人授權文件,包括任何聯署要求。
查明資金來源
取得業務關係的目的,並採取規定措施查明資金來源。如款項由非客戶名下的帳戶匯入,取得原因、識別該帳戶持有人,並按風險及守則要求採取額外查核。
採取合理措施查明資金來源
《2019 年反洗錢及反恐融資守則》(Code 2019)第 8(3)(e) 段 (opens in a new tab)
對較高風險個案採取加強措施,包括相關政治公眾人物(PEP)查詢及審批,並在接納客戶前處理制裁篩查結果。如無法完成規定的客戶盡職審查,依守則對繼續辦理及披露的限制處理。
擁有權與資金變更
業務關係期間審查擁有權、帳戶操作人及資金來源的變更,取得解決相關變更所需的文件。
相關人士須對任何業務關係或偶發交易進行持續而有效的監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