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公司人寿保险客户审查
南非《金融情报中心法》及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合规方案下的公司人寿保单客户审查。
《金融情报中心法》附表 1 第 8 项涵盖相关人寿保险业务,但不包括再保险。取得公司保单持有人的CIPC 或成立地登记记录、治理文件、业务资料及拥有权架构。
拥有人与代表人
依第 21B 条的顺序核查具控制力的拥有权、其他控制方式及高级管理层后备选项。识别受益所有人,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其身份。该法并无为此流程订立一律适用的 25% 拥有权准则;须保存证据及保险公司风险评估的依据。
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身份
《金融情报中心法》第 21B(2)(b) 条 (opens in a new tab)
核实代表人及其投保权限。取得公司就日后权益转让、退保及指示变更作出的授权。
目的、保费与收款人
依第 21A 条明确投保原因及预期资金来源。记录被保险人、付款人及受益人。取得解释第三方保费的证据;若贷款人收取保险利益,取得融资或权益转让文件。
依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合规方案,采取受益人及付款控制措施。付款前,确认收款人的权利、相关身份证据及发出指示的权限。依现行保单权利审查提前退保及向新收款人的付款。
加强核查与未完成的客户尽职审查
依第 21C 条的持续客户尽职审查要求,复核拥有权、受益人及收款权的变更。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及对显要人物的措施,并处理制裁筛查结果。如未能完成规定的客户尽职审查,依第 21E 条处理,并考虑第 29 条的报告义务;保存支持审查及决定的记录。
对业务关系持续进行尽职审查,
